原告:刁云龙,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同江市。被告:魏建军,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盛奇劳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盛奇劳务有限公司生产经理,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海,黑龙江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建军辩称,瑞景华庭小区是同江棚改项目,建建单位是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三建公司将土建部分的人工包给哈尔滨盛奇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奇公司”)。本案被告是盛奇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奇公司将楼梯间刮大白的活分包给了黄永亮,价格每平方米7元。原告是黄永亮雇佣的工人,工资多少,怎么干活被告都不参与,被告只对黄永亮说话。2017年10月30日,与黄永亮结清了工程款共30400元。2017年11月2日,黄永亮找原告及几个工人维修找零的活。原告起诉魏建军是不正确的,因魏建军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承包活的是公司,而不是魏建军本人。再者刮大白的活已经分包给了黄永亮,黄永亮才是原告的雇主,原告应向黄永亮主张权利。原告起诉主任不适格,应予以驳回起诉。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原告刁云龙与被告魏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云龙,被告魏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孙元海到庭参加诉讼。刁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法庭审理时变更):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6958.5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在同江市瑞景华庭小区干活过程中,因楼梯间管道井有一面墙突然倒塌,将原告砸伤。原告在佳木斯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8天,经佳木斯市肿瘤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与案涉意外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工程项目劳务部分分包人是劳务公司,对外发生关系的是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魏建军个人。刁云龙向魏建军主张权利,属于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刁云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刁云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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