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XXX部位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衍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邓洪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鑫甘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健,总经理。
被告:马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某、邓洪飞、乐山市五通桥区鑫甘某运输有限公司、马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任 一
书记员:许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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