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伍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金慧冲,职务不详。
原告凤某诉被告上海兴伍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诉讼中,“上海兴伍零餐饮有限公司”名称于2019年1月25日变更为上海兴伍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凤某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凤某负担。
审判员:吴佳琪
书记员:季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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