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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正武诉黄冈经济开发区珠明某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凡正武
柳樱(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黄冈经济开发区珠明某村民委员会
宋友元(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
马春艳(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

原告凡正武(曾用名樊政武)。
委托代理人柳樱,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冈经济开发区珠明某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1105601-8。
法定代表人夏汉文,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友元,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春艳,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凡正武诉被告黄冈经济开发区珠明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明某村委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小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凡正武及其委托代理人柳樱,被告珠明某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马春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村委会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管理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主体的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故本案原告凡正武与被告珠明某村委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请求被告补发1995年至退休之间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补发原告享有的土地工指标8000元及被告给予原告退休后享受副职村组干部待遇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凡正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村委会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管理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主体的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故本案原告凡正武与被告珠明某村委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请求被告补发1995年至退休之间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补发原告享有的土地工指标8000元及被告给予原告退休后享受副职村组干部待遇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凡正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李小军

书记员:罗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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