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燕,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黎某。
被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成,通城县隽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凡某某与被告黎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凡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燕、被告黎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黎某、张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从2012年1月14日起,二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2%。按照双方约定,二被告于每年期满时还清借款本息后再重新立据续借,至2015年1月13日,被告黎某到期还款后续借时向原告提出增加借款10万元用于周转,原告鉴于二被告均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且二被告一直以来按时还款,遂向二被告提供借款40万元,由被告黎某出具了借据,约定月利率2%。同年7月3日被告黎某再次向原告立据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原告现因自己需要,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但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
被告黎某承认原告主张的被告黎某向其借款50万元的事实,但实际用款人是左思保,被告没有在中间落一分钱的利息。现在被告黎某因左思保借款的事情工作被停了,每月工资只有700元,如果左思保可以还钱给被告,被告就可以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黎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3年12月25日在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2012年1月14日被告黎某向原告凡某某立据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2%,当日原告将该款转账汇入被告张某某的账户。此后在借期每届满一年时,由被告黎某还清借款本息后重新立据续借,其间,被告张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将到期借款30万元转账汇入原告凡某某的账户。2015年1月13日,被告黎某在还清到期借款30万元及利息后,重新向原告立据借款40万元,当日原告将其中借款30万元转账汇入被告张某某的账户;同年7月3日被告黎某再次向原告立据借款10万元;上述两张借据均约定月利率2%,但未约定借款期限。
庭审中,本院调取了二被告在起诉左仕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其证据提交的通城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隽公(网安)勘(2016)03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原、被告对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张某某(137××××4567)与左仕和(133××××9199,系左思保之弟)来往短信息记录:1、2015年6月30日8:54:25张某某发给左仕和短信息内容:老弟,我将信合的卡号发给你,2日上午我答应还款给他们,请务必在2号前将钱打入:81010000392643730,张某某。同日8:55:11左仕和发给张某某短信息内容:好的,谢谢您们!节日快乐!同日9:02:52张某某发给左仕和短信息内容:同乐同乐,目标一致,早日还清借款,无债一身轻嘛!2、2015年7月2日15:18:19左仕和发给张某某短信息内容:已转付1700000万元(1700000元),请查收!同日15:20:44张某某发给左仕和短信息内容:收到,现在我先转给他们。3、2015年7月5日12:24:38左仕和发给张某某短信息内容:张局您好!请下午帮忙借十万元,习总下午要钱,…。同月21日00:00:15张某某发给左仕和短信息内容:近几天没用这部手机,刚看到信息,前几天刚借了50万给老左,真的无处借了,请原解!4、2015年12月3日13:09:46张某某发给左仕和短信息内容:…虽说前些时去看了一下情况,你们二兄弟也信誓旦旦说度过了这个难关,后面就怎么怎么好,以后每月还点欠债,害我们夫妻用房屋担保借了120万的高炮,到现在还是一池死水,至今3个月利息无法支付,习小光习爹也在要钱,这个月马上又有贷款要还,下个月东升180万要还,同事50万也要,…还不如早点宣布破产或快点找个新股东,连我们的股份也卖掉(上次左思保不是说房东吴老板愿意入股吗?将我们的股份卖给他也行,…)。…搞成现在这个样子只能说我们夫妻太天真太相信你们兄弟了,我们现在别无他求,只求你们兄弟评(凭)良心把借的钱还给别人,…对于赚钱分红我们都不敢想了。5、2015年12月20日13:55:20张某某发给左仕和短信息内容:…当初入股我们占的比例是按股金来的,…我们到处借钱给你们,你们倒好,到上海和通城买房,…如果不是(上)个月那天晚上你打电话给我说左思保完了,欠债1500多万我们还不知情,之前你们兄弟俩还一直大言不惭说厂里前景一片大好,骗我们又借120万进去,…反正黎某在休病假,星期二我们就带律师去昆山通过法院解决。二、黎某(138××××5456)与左仕和(133××××9199)来往短信息记录:1、2015年4月30日11:09:14黎某发给左仕和短信息内容:…每次主动来都以厂里生意好而要借钱!不算银行贷款!我夫妻俩人帮忙借了800多万!连我姐3万养老的钱都拿出来了!我对得起你哥!2、2015年11月12日9:09:40黎某发给左仕和短信息内容:兄弟!月月工资都是我们在调款发工资!…。3、2015年12月6日23:40:47黎某发给左仕和短信息内容:你几佰万送给谁了?又用在哪里?再说也不关我的事!我的接近7佰万黑纸白字写了借条!同日23:58:03黎某发给左仕和短信息内容:…评(凭)什么又让我们十一月借120万!…。4、2015年12月14日19:02:55黎某发给左仕和短信息内容:…每次要钱的理由是厂里生意多么好!合作7年从来没开过会!…。同日20:27:24黎某发给左仕和短信息内容:…初期我是合作!我也欠一分钱!…。同日23:47:17黎某发给左仕和短信息内容:…初期入股的钱真金白银双手交你哥手中!在没谈合作之前还找我借了30万!有借条凭证和时间!可以说7年前你哥就在玩双手牢白狼的手法!…。从上述短信息及结合该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中其他短信息内容可以看出,二被告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8年前后与案外人左思保在浙江昆山投资入股办厂,尔后至2015年11月案外人左思保以生产经营需资金周转等为由,要求二被告帮其借款,二被告通过以本人名义借款和担保借款等方式共同为其运作筹借资金,并共同向其催讨借款,其间,二被告均以夫妻相称。
2016年1月30日10:21被告张某某(137××××4567)发给原告凡某某的丈夫卢玲璋的手机短信息内容:卢玲璋,不知你贷款还了没有?说实在话,搞到今天这个结果是我们没想到的,…以前还不上贷款我们也是尽量的帮你借了还贷,你也拿了20几万的利息,当然这是该你得的,我们也没落一厘钱,况且这笔钱我们也认还,还是希望你们夫妻能借钱把贷款还进去再贷出来,…。从该短信息内容及结合原告凡某某先后于2012年1月14日和2015年1月13日将提供的借款30万元转账汇入被告张某某的账户和被告张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将到期借款30万元转账汇入原告凡某某的账户,可以看出,对于被告黎某与原告凡某某之间的循环借款过程,被告张某某系知情并参与,二被告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且被告张某某对诉争两笔借款予以认可并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二被告在庭审中均陈述未向原告讲过二被告已离婚,但被告张某某又称其夫妻离婚时闹得满城风雨,大家都知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黎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与案外人左思保在浙江昆山投资入股办厂,为给左思保经营该厂运作筹借资金而开始共同向外举债借款,其共同举债借款行为延续至2015年11月,被告黎某亦称本案诉争借款系帮左思保借款,从而可认定诉争借款系二被告共同向外举债借款的一部分;且被告张某某对诉争借款系知情并参与,二被告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事后被告张某某也向原告的丈夫表示对诉争借款予以认可并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加之二被告虽于2013年12月25日登记离婚,但并未告知原告,且二被告在向左思保提供借款和催讨借款过程中,一直以夫妻相称,原告有理由相信诉争借款系二被告共同借款。综上所述,本案诉争借款应认定为二被告共同借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据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主张二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至于原告请求二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因其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黎某、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凡某某借款5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借款40万元从2015年1月13日起算计息,借款10万元从2015年7月3日起算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黎某、张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审 判 长 程杨仲 审 判 员 杜开文 人民陪审员 金新民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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