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凡后军,农民。
原告:夏某某,职业、。
委托代理人:金文华,公某某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驾驶员。
被告:公某某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公某某南平镇建设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黎大贵,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住所地:公某某斗湖堤镇长江路128号。
代表人:陶茂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凡后军、夏某某诉被告李某、公某某二人民医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具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凡后军、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70元,依法减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凡后军、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池茂大
书记员:朱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