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永,容城县容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70号。负责人:韩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霞,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凌某与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凌某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凌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凌某负担。
审判员 李英华
书记员:刘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