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立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企荣,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池某某、陈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凌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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