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正明
姚福坤(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
李某某
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凌正明,农民。
委托代理人姚福坤,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正明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凌正明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凌正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凌正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凌正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凌正明负担。
审判长:姜宗斌
审判员:冉启国
审判员:房胜英
书记员:马礼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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