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志,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静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中,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凌晓与被告上海静某实业有限公司、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 昆
书记员:荣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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