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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施建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某与被告邰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夏  君

书记员:姜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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