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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洁艳,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赵某某无法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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