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净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高静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嵩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XX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极。
原告净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净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净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净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绍辉
书记员:沈 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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