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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净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高静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嵩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XX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极。
  原告净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净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净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净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绍辉

书记员:沈  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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