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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栀与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冷某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凡,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冷某栀诉被告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龚某名下价值人民币841,329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龚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1,329元,不足部分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4,97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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