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种奶牛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黑龙江曲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男,住牡丹江爱民区。被告:曾某某,男,系曾某父亲。
原告冷某某与被告曾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冷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洪明
书记员: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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