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双阳车辅业分公司职工,住双鸭山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英,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住双鸭山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江,友谊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冷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506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5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冷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9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玉付
审判员 王玉娟
审判员 李景华
书记员: 王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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