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刘杨,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个体经营户,住通城县。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个体经营户,住址同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黎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司法局干部,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诉被告邱某、赵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影响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0元由原告冷某某承担。
审判员 胡波
书记员: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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