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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添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冷添
胡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赵伟(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刘某
李小俊
金仁奎
何东风(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
郑中义
李爱兰
齐洁
郑某

原告冷添。
委托代理人胡强、赵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小俊(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金仁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追加)郑中义。
被告(追加)李爱兰。
被告(追加)齐洁。
被告(追加)郑某。
法定监护人齐洁(系郑某母亲)。
上列追加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东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冷添与被告齐洁、郑中义、李爱兰、郑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添的委托代理人胡强、赵伟,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俊、金仁奎,被告齐洁、被告郑中义、李爱兰、郑某、齐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东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齐洁丈夫郑慧峰生前欠原告冷添借款70万元,有被告齐洁丈夫郑慧峰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冷添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郑中义、李爱兰、郑某、齐洁作为郑慧峰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鉴于郑慧峰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故被告应在其继承郑慧峰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六条  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齐洁与郑慧峰生前系夫妻关系,且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某作为该项借款的保证人,应当依法对该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冷添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齐洁、郑中义、李爱兰、郑某在继承郑慧峰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冷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财产保全费4000元,共计1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随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齐洁丈夫郑慧峰生前欠原告冷添借款70万元,有被告齐洁丈夫郑慧峰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冷添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郑中义、李爱兰、郑某、齐洁作为郑慧峰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鉴于郑慧峰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故被告应在其继承郑慧峰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六条  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齐洁与郑慧峰生前系夫妻关系,且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某作为该项借款的保证人,应当依法对该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冷添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齐洁、郑中义、李爱兰、郑某在继承郑慧峰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冷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财产保全费4000元,共计1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甘雯
审判员:刘前富
审判员:邹华清

书记员:胡道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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