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某某
汪淑华(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于相红
申请人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步古沟镇柳沟营村232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汪淑华,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于相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不详,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元宝山西街教师楼1单元601室。身份证号:×××。
申请人冷某某与被申请人于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冷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于相红驾驶的冀HJZ333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景建学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0112M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于相红驾驶的冀HJZ333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
申请人冷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于相红驾驶的冀HJZ333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
申请人冷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高贵
书记员: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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