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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某、吴某某与随州市丝绸总厂、张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冷某某
吴某某
刘安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王高贤(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随州市丝绸总厂
张某某

原告冷某某。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安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高贤,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随州市丝绸总厂。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吴某某与被告随州市丝绸总厂、张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某、吴某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撤回对随州市丝绸总厂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某某、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某某、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随州市丝绸总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冷某某、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某某、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随州市丝绸总厂的起诉。

审判长:黄娇

书记员:胡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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