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裕,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尚园,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XXX号XX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上诉人冷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2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冷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黄文蔚
书记员:岳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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