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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建军与孔某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冷建军
宋兵(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孔某双

上诉人(原审被告)冷建军,男
委托代理人宋兵,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双,男
上诉人冷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孔某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冷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兵,被上诉人孔某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孔某双与冷建军系多年邻居,孔某双的房屋是经城建规划、土管部门审批于1990年建成。冷建军于2010年3月未经城建规划、土管部门审批翻建房屋,将原有的两间两层房屋翻建为现在的两间五层房屋(含一层瓦屋面房屋),并把地基抬高,冷建军原有的房屋东侧地基与孔某双的房屋西侧地基紧贴着,冷建军建房前孔某双房屋尚好,建房三个月后,孔某双的房屋就开始出现裂缝,孔某双遂找村委会解决,张华玉等村委会干部看后以为是孔某双的房屋自然开裂,未找冷建军解决,后来孔某双又多次找村委会解决,张华玉等村委会干部到现场看后,房屋开裂严重,遂后找到冷建军,冷建军认为与己无关,再后来孔某双又找村委会干部解决,冷建军置之不理至今。现孔某双房屋出现门、窗合不住、地板砖变形、鼓起现象,房屋整体向西下沉。2012年4月19日孔某双的房屋经老河口市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认定孔某双房屋原始建筑质量尚可,但基础西侧部位产生不均匀沉降,拖曳上部结构,导致原告房屋整体产生西倾趋势,在排除强降水、地震等自然因素后,与西邻被告建筑的基础自然沉降相关(相对过高、过重)。该房屋损伤部位已明显超过普通民用建筑安全的相关规定,整体结构稳定性失衡,并有进一步扩展的趋势,该房为D级危险房屋,应予拆除重建。2012年9月26日孔某双的房屋经老河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采用成本法对其房屋认证价格为160297.00元。孔某双多次找村组干部调解无果。其房屋现已成危房,不能居住,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冷建军赔偿房屋损失160297.00元。2013年9月22日原审法院委托老河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孔某双的房屋损失进行了补充价格鉴定,该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一份河价鉴定字(2013)第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孔某双的房屋损失价格为95950元。
本院认为:建筑施工不论建筑物的规模大小,均为一项严谨且科学的作业项目。任何一项施工项目,均需要勘察施工现场地形、设计合理的方案、确定正确的施工方法、聘请专业的施工人员等纷繁复杂的事项后尚能进行施工。由其涉及到供居民居住的房屋,保证安全更加为首要的基本要求。本案中,上诉人冷建军为改善自家的居住条件,翻建旧房重改新房本为合情合理的行为。但是,其在翻建自家新房的同时,应当对自家房屋的地基情况及周边建筑进行合理的了解,并聘请专业的建设施工人员进行勘察设计。而不能单纯的对自家房屋进行施工,而未考虑建筑施工的科学性,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周边建筑物造成影响乃至破坏。涉及到本案的事实,上诉人冷建军在新建自家房屋的过程中,即已造成了相邻被上诉人孔某双房屋的下沉,为此双方在当地村干部的组织下也多次进行调解。但是,上诉人冷建军在未妥善解决该事项的情况下,继续施工并完成全部房屋的施工。而最终导致被上诉人孔某双的房屋出现房屋整体向西下沉,房屋内部多处设施不能使用的严重状况。经老河口市房屋管理部门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应予拆除重建”。且说明该房屋的现状系由于上诉人冷建军建设的房屋基础不均匀沉降(相对过高、过重)、拖曳造成。上诉人冷建军虽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但由于其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鉴定费用,故未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那么,在上诉人冷建军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老河口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对被上诉人孔某双房屋的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认定其房屋质量的证据予以采信,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对被上诉人孔某双房屋的损失,一审法院委托老河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补充鉴定,对实际损失鉴定意见确定为95950元,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对该补充鉴定意见均质证为无异议,并记录在案,故可以作为本案认定被上诉人孔某双房屋损失的证据予以采纳。同时,上诉人冷建军上诉提出未对房屋损失的补充鉴定质证亦与一审质证笔录记载的不一致,故其该上诉请求亦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上诉人冷建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建筑施工不论建筑物的规模大小,均为一项严谨且科学的作业项目。任何一项施工项目,均需要勘察施工现场地形、设计合理的方案、确定正确的施工方法、聘请专业的施工人员等纷繁复杂的事项后尚能进行施工。由其涉及到供居民居住的房屋,保证安全更加为首要的基本要求。本案中,上诉人冷建军为改善自家的居住条件,翻建旧房重改新房本为合情合理的行为。但是,其在翻建自家新房的同时,应当对自家房屋的地基情况及周边建筑进行合理的了解,并聘请专业的建设施工人员进行勘察设计。而不能单纯的对自家房屋进行施工,而未考虑建筑施工的科学性,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周边建筑物造成影响乃至破坏。涉及到本案的事实,上诉人冷建军在新建自家房屋的过程中,即已造成了相邻被上诉人孔某双房屋的下沉,为此双方在当地村干部的组织下也多次进行调解。但是,上诉人冷建军在未妥善解决该事项的情况下,继续施工并完成全部房屋的施工。而最终导致被上诉人孔某双的房屋出现房屋整体向西下沉,房屋内部多处设施不能使用的严重状况。经老河口市房屋管理部门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应予拆除重建”。且说明该房屋的现状系由于上诉人冷建军建设的房屋基础不均匀沉降(相对过高、过重)、拖曳造成。上诉人冷建军虽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但由于其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鉴定费用,故未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那么,在上诉人冷建军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老河口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对被上诉人孔某双房屋的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认定其房屋质量的证据予以采信,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对被上诉人孔某双房屋的损失,一审法院委托老河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补充鉴定,对实际损失鉴定意见确定为95950元,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对该补充鉴定意见均质证为无异议,并记录在案,故可以作为本案认定被上诉人孔某双房屋损失的证据予以采纳。同时,上诉人冷建军上诉提出未对房屋损失的补充鉴定质证亦与一审质证笔录记载的不一致,故其该上诉请求亦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上诉人冷建军负担。

审判长:苏轶
审判员:杜丹丹
审判员:柳莉

书记员:庄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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