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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李某某与杨某某、杨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杰,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沁,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冷某、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冷某、李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某、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冷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海明

书记员: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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