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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劼与张树、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冷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湖北君与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谦,湖北君与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张树。
被告:周某。

原告冷劼与被告张树、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陈谦、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冷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截止诉前合计205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被告张树以家庭工作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向被告张树支付,后其向原告出具两张借条。被告张树一再拖延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2016年11月7日被告张树向原告承认向其借款的理由均是虚假的。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开始,张树以种种虚假理由向冷劼多次借款共计184000元。2016年9月26日、11月4日,张树分别向冷劼出具24000元、160000元借据,未约定利息。后冷劼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张树给付借款,张树亦偿还部分借款。截止2016年11月7日,张树下欠本金170000元。因张树未能偿还借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另查明,1、张树与周某于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4月12日离婚;2、周某对张树婚后借贷不知情。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张树向冷劼借款184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予以证实,亦有银行凭证予以佐证,并已偿还14000元,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对冷劼要求张树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冷劼要求张树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借据未约定利息,且冷劼主张的利息高于月利率3%的标准,其请求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只能从主张权利之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冷劼要求周某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因张树与周某已于2016年4月12日解除婚姻关系,冷劼与张树之间的借贷发生在其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且冷劼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树、周某存在故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张树亦承认借钱均是欺骗冷劼,故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树偿还冷劼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冷劼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1元,由被告张树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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