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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与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振洲,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一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冷某诉被告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2019年2月21日,原告冷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冷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冷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冯  昀

书记员:马  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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