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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某与徐某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连英(系被告徐某益之母),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冷某某与被告徐某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冷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冷某某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冷某某负担。

审判员:费紫燕

书记员: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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