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XX
李玉明(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
曹XX
冯X
原告冯XX,男。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XX,女。
被告冯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诉被告XX、冯X继承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冯X在本案立案之前以相同事实及诉讼标的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诉被告XX、冯X继承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冯X在本案立案之前以相同事实及诉讼标的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退回给原告。
审判长:辛麟
书记员:梁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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