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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诉康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XX
白X
康XX

原告冯XX。
委托代理人白X。
被告康XX。
原告冯XX与被告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X委托代理人白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冯XX持有落款署名为“康XX”的欠条起诉,被告康XX未到庭提出反驳意见,本院应推定欠条系被告所书写。欠条中载明的欠款数额为2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000元借款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康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冯XX借款人民币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康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冯XX持有落款署名为“康XX”的欠条起诉,被告康XX未到庭提出反驳意见,本院应推定欠条系被告所书写。欠条中载明的欠款数额为2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000元借款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康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冯XX借款人民币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康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彬

书记员: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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