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代理人:石瑞,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程时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程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时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天跃
书记员:汪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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