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柏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宇,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卿,河北法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劳务费11532.5元;2、请求判决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受被告雇用在泰吉生态园务工,2016年我共计出勤266.5天,加班18.5个小时,2017年,我出勤19.5天,共计出勤费11532.5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为原告书写一出勤表,证明欠原告劳务费的数额。但至今没有支付劳务费。为此我提起劳动仲裁,柏乡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会做出柏劳人仲案(2018)0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庭审时称,被告是泰吉生态园的会计,起诉被告只是让其证明是该生态园欠的劳务费。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是让被告到庭证明是泰吉生态园欠的劳务费的事实。该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冯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予以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玲
书记员:张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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