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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长征与崔某某、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长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暂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和,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暂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季辉民,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长征与被告崔某某、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长征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长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长征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610元,另5585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韩文龙 代理审判员  刘秀英 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

书记员:申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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