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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永忠,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黄石市友兴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黄石市友兴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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