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慧,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867296756X1-1。
负责人:孙传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亮,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7元,减半收取计3864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秦杰
书记员: 孙英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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