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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霞萍。
  被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兴鹤,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与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曹炳泉

书记员:徐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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