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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平与吴某某、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冯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路平
吴某某
刘云鹏(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殷长新
冯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路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抚宁县。
公民身份号
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
公民身份号
码:×××。
委托代理人:刘云鹏,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龙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长新,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抚宁县茶棚乡冯家沟村。
公民身份号
码:×××。
上诉人冯路平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冯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2014)卢民初字第202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路平、被上诉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云鹏、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殷长新、原审被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


审判长: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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