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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岭,河北保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许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杨文峰
书记员: 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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