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
白建武
田占良
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冯某某,农民。
原告白建武,农民。
原告田占良,城镇居民。
三
原告之
委托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白建武、田占良与被告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白建武、田占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冯某某、白建武、田占良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白建武、田占良与被告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白建武、田占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冯某某、白建武、田占良负担。
审判长:罗静
书记员: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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