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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白建武等与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某
白建武
田占良
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冯某某,农民。
原告白建武,农民。
原告田占良,城镇居民。

原告之
委托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白建武、田占良与被告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白建武、田占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冯某某、白建武、田占良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白建武、田占良与被告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白建武、田占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冯某某、白建武、田占良负担。

审判长:罗静

书记员: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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