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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计花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县柏坡东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计花
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县柏坡东路支行
李林书
郭雷鸣

原告冯计花,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平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县柏坡东路支行。
负责人冯晓彦,行长。
住所地平山县城柏坡东路137号。
委托代理人李林书,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平山县分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郭雷鸣,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计花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县柏坡东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计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计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计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计花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冯计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计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计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史增中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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