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
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分公司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陈华(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分公司。
负责人王昌洪。
住所地:北京市。
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委托代理人陈华,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分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焦勇智
审判员:张志
审判员:尹敬国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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