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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分公司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分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某
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分公司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陈华(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分公司。
负责人王昌洪。
住所地:北京市。
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委托代理人陈华,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分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焦勇智
审判员:张志
审判员:尹敬国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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