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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西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涵,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冯西乐与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西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凯
书记员:朱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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