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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西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西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涵,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冯西乐与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西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凯

书记员:朱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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