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
张辉(河北通胜法律事务所)
陈某某
袁宏伟(河北冀恒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辉,河北通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宏伟,河北冀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辉,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宏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村民之间合法、自愿的土地流转行为受法律保护。原告冯某某与案外人陈忠亮互换土地的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由刘国亮、刘国録为中间人及村委会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某某称其兄弟陈忠亮和原告换地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自己起先并不知情。但原告和陈忠亮换地前,此地由被告耕种,在原告和陈忠亮换地后,原告对此地块又进行了耕种和管理,并且在争议的土地附近(约20米远)有被告陈某某的土地一块,陈某某的住房距此争议的土地仅300余米,被告称对原告和陈忠亮换地的事情不知情很难自圆其说。被告陈某某没有证据证实对双方争议的土地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且其取土的行为本属违法,故对原告的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损失2000元,因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停止其取土的侵权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陈某某将因其取土行为而破坏的村北“苜蓿地”恢复原状(回填土厚度为20公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村民之间合法、自愿的土地流转行为受法律保护。原告冯某某与案外人陈忠亮互换土地的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由刘国亮、刘国録为中间人及村委会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某某称其兄弟陈忠亮和原告换地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自己起先并不知情。但原告和陈忠亮换地前,此地由被告耕种,在原告和陈忠亮换地后,原告对此地块又进行了耕种和管理,并且在争议的土地附近(约20米远)有被告陈某某的土地一块,陈某某的住房距此争议的土地仅300余米,被告称对原告和陈忠亮换地的事情不知情很难自圆其说。被告陈某某没有证据证实对双方争议的土地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且其取土的行为本属违法,故对原告的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损失2000元,因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停止其取土的侵权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陈某某将因其取土行为而破坏的村北“苜蓿地”恢复原状(回填土厚度为20公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靳增全
审判员:李国兴
审判员:高彦茹
书记员: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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