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有发,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国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祥阁学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魏某航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未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昌,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恒通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955元,减半收取为34,477.50元,由上诉人冯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臧国燕 审判员 刘振影 审判员 杨社娟
书记员:姜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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