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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因与张某某、魏国栋、赵某某、魏某航、大庆未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大庆恒通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有发,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国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祥阁学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魏某航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未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昌,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恒通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955元,减半收取为34,477.50元,由上诉人冯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臧国燕 审判员  刘振影 审判员  杨社娟

书记员:姜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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