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张某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於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袁彩龄,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奕,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笑帆,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某某、张某双、於斌、袁彩龄诉被申请人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宋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