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福,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佩 审 判 员 齐 森 人民陪审员 桂忠辉
书记员:孟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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