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
黄某某
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
肖某某
余某
吴胜(湖北吴胜律师事务所)
沈波
杨振
姜楠
张全洲
原告冯某某。
原告黄某某。
上述
原告
委托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肖某某。
被告余某。
上述
被告
委托代理人吴胜,湖北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沈波。
被告杨振。
被告姜楠。
被告张全洲(曾用名胡新勇)。
原告冯某某、黄某某诉被告肖某某、余某、沈波、杨振、姜楠、张全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黄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某、余某、沈波、杨振、姜楠、张全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黄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某、余某、沈波、杨振、姜楠、张全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黄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余某、沈波、杨振、姜楠、张全洲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某某、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黄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某、余某、沈波、杨振、姜楠、张全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黄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余某、沈波、杨振、姜楠、张全洲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某某、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小林
审判员:彭斌
审判员:王峰
书记员:王楼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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