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王石磊、冯飞涛,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云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赵县。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时云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委托代理人王石磊、冯飞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某与时俊法系夫妻关系,被告时云飞系时俊法与前妻所生。在1999年1月1日赵县王西章乡西洨洋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和原告冯某某作为承包方签订了编号为:02-13-01-43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原告承包了村委会5.9亩责任田,共五块,亩数分别为:1.9亩(东至时胜茂、南至轮沟、西至张新果、北至道)、1.85亩(东至时英志、南至东湘洋、西至刘新会、北至时志远)、1.1亩(东至时学志、南至时小寿、西至道、北至时聚奎)、0.8亩(东至时小寿、南至张新果、西至时兴华、北至轮沟)、0.25亩(东至时布局、南至坑、西至时英志、北至时来祥);现原告耕种1.9亩、0.8亩、0.25亩三块,被告耕种剩余两块。
上述事实,有上述证据、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分包”。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基于亲情的考虑,主张享有5.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被告现耕种的2.95亩原告同意让其无偿耕种,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冯某某享有与赵县王西章乡西洨洋村委会签订的编号为:02-13-01-43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中5.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不得干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旭宁 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 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
书记员: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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