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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某
杨大刚(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秦大繁(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柳艳梅
刘会文
姚翠芬
刘会英

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大刚,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柳艳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大繁,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会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开滦集团退休工人。
被告姚翠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会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柳艳梅、姚翠芬、刘会文、刘会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2009年国家征占原告及其夫名下的0.73亩土地,相应占地补偿款已经分配,原告以其对分配不知情及给付4个子女的补偿款只是让其代管为由要求被告返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国家再次征占了原告及夫名下剩余1.27亩土地并给付了相应的补偿款,原告四个子女签订的《关于母亲的赡养及占地费分配的协议》无原告签字认可,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足以证实原告对补偿款分配知情,故被告应当返还已取得的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刘会文、姚翠芬共同返还原告冯某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冯某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刘会英返还原告冯某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刘某某、柳艳梅共同返还原告冯某某人民币4万元。
案件受理费425元被告刘会文、姚翠芬共同负担106.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106.25元、由被告刘会英负担106.25元、由被告刘某某、柳艳梅共同负担10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2009年国家征占原告及其夫名下的0.73亩土地,相应占地补偿款已经分配,原告以其对分配不知情及给付4个子女的补偿款只是让其代管为由要求被告返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国家再次征占了原告及夫名下剩余1.27亩土地并给付了相应的补偿款,原告四个子女签订的《关于母亲的赡养及占地费分配的协议》无原告签字认可,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足以证实原告对补偿款分配知情,故被告应当返还已取得的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刘会文、姚翠芬共同返还原告冯某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冯某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刘会英返还原告冯某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刘某某、柳艳梅共同返还原告冯某某人民币4万元。
案件受理费425元被告刘会文、姚翠芬共同负担106.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106.25元、由被告刘会英负担106.25元、由被告刘某某、柳艳梅共同负担106.25元。

审判长:张莉
审判员:李洪斌
审判员:代海燕

书记员: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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