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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某
杨大刚(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秦大繁(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冯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大刚,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被告刘某某,农民。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大繁,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二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房,二被告愿意各给原告一套房屋居住使用至百年,双方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多份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的两处房产所有权二被告主张是因分家所得,根据其提供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其主张。虽二被告未能提供书面分家单,但从原告庭审中的表述均不能推翻分家的事实。原告主张当时已言明两处房产各有一间属原告夫妻所有,二被告否认。原告对其主张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且多年来原告对二套房产的权属未提出过异议。证人冯某出庭的证言与其书面的证言相互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房,二被告愿意各给原告一套房屋居住使用至百年,双方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多份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的两处房产所有权二被告主张是因分家所得,根据其提供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其主张。虽二被告未能提供书面分家单,但从原告庭审中的表述均不能推翻分家的事实。原告主张当时已言明两处房产各有一间属原告夫妻所有,二被告否认。原告对其主张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且多年来原告对二套房产的权属未提出过异议。证人冯某出庭的证言与其书面的证言相互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冬梅
审判员:吴晓玲
审判员:谢昭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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