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
杨凤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
王某某
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凤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成年。
被告王某某,成年。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悦君
书记员:王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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