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红利,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玉春,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原告冯红利与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冯红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位于佳木斯市前进区港务社区龙航花园011503室房屋的入户手续,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照;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26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佳木斯市前进区港务社区龙航花园XXX室房屋,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当日原告交付全部购房款377860元,被告为原告在佳木斯市房屋产权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屋入户手续,被告以房屋不具备入户条件,不予办理至今。以上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即(2017)黑0804民初420号民事判决所羁束,其诉讼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红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48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文博
书记员:孙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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